哈尔滨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哈开委〔2007〕85号
发布部门:招商局 发布时间:2008-07-29 来源:
哈尔滨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哈开委〔2007〕85号
第一条 为了支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俄合作企业的发展,使用和管理好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是开发区管委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开发区对俄合作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俄出口能力强、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的项目(产品)做强做大,培育开发区新的经济生长点。
第三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的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开发区财政自2007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并可视具体情况在以后逐年增加投入。
第四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产品)资助的资金数额将依据项目(产品)情况,经评审后确定。年内单个项目(产品)资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除特殊重大的合作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产品)只无偿资助一次。
第五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开发区企业同俄罗斯开展科技合作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对俄出口加工项目(产品)产业化阶段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市场开发。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是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项目(产品)的申报实行随时受理,每年1至2次定期审批的方式。特殊应急项目亦可随时审批。
第九条 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对俄科技合作或对俄出口加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能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成为开发区新的经济生长点。
(三)可在开发区集中区实现产业化,并有出口创汇的潜力。
第十条 申请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提出申请,提交《开发区对俄合作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由管委会对俄合作局整理汇总。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产品),由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牵头,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高新技术发展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共同组成评估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和项目(产品)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重点调查项目(产品)基础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人员情况和管理水平等项内容。
(三)由评估小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答辩和现场调查意见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四)评估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及拟资助的扶持资金数额,报开发区管委会主管主任审批。
(五)开发区管委会主管主任审定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以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根据合同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对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和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半年和年度开发区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获得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发现企业及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开发区管委会将根据审计情况,采取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追缴拨款等措施。
第十四条 对撤销或中止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合同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追缴违规使用的对俄合作项目扶持资金,并将不再受理该企业以后的各类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对俄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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