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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2-01  来源: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黑建设[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黑建设[2011]100号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黑建设[2011]100号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各方工程质量意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制定我省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镌刻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应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处,公共建筑一般设置在主入口右侧距地1.8米处;住宅建筑可设置在靠主要通道侧山墙距地1.8米处。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为永久性标识,宜采用石材牌匾,具体样式及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中予以标示,并给出大样详图,标识牌的设计风格应尽量与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协调一致,美观和谐。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的新竣工建筑均应设置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各设计单位应就该标识的设置出具相应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未按要求设置标识牌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验收备案;自2012年1月1日后,各设计单位应将竣工标识牌在施工图中标示清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该标识牌的设置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标示竣工标识牌的施工图不予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作为永久设施,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物改造或建筑立面装修时,应对建筑物竣工标识牌进行保护或恢复。对于蓄意损坏标识牌,擅自遮挡、移动和拆除标识牌,伪造标识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损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五、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强化对标识牌位置、规格等内容的审查,在项目审批中予以严格把关,保证标识牌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合理设置。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此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特点的、能代表地方特色的具体实施方案,力求标识牌设置规范,布局合理;并将标识牌的核验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时的主要验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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