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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发布部门:企业服务局  发布时间:2003-10-17  来源: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成立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第三方认定机构,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要求实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宗旨是科学和准确地认定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在本专业学科、领域造诣较深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修订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章程、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2、确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标准并领导各专业评审组工作;
  3、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高新技术产品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对需要复议的产品进行行政复议,处理产品认定中的争议投诉问题;
  4、发布《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公告》,颁发《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5、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定期进行复审,作出保留、撤销高新技术产品资格的决定;
  6、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及其专家组成员对产品认定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九条 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具体工作;
  2、委托中介机构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负责省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4、定期向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完成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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