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门零收费补贴是指经开区财政通过补贴的形式,代为支付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享受入门零收费补贴企业的注册地、经营地必须在经开区及拓展区范围内,且在经开区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税款缴入经开区财政。
第四条 享受入门零收费补贴优惠政策的对象为:(1)注册资本30万美元以上(含3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资企业。(3)在经开区内购地建设企业;(4)经营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类企业。
第五条 入门零收费补贴项目包括:
1.工商注册登记费;
2.工商执照工本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工本费;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5.国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6.地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第六条 符合入门零收费补贴条件的企业,注册时如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可直接申请零收费补贴。如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或是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2-6项零收费补贴,第1项补贴待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 入门零收费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1.符合享受入门零收费补贴政策条件,且注册资金全部到位的企业,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须到经开区投资服务大厅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业入门零收费补贴表》,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时,由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收费标准开具收据,企业凭《企业入门零收费补贴表》和办事窗口开具的收据到登记窗口办理零收费补贴,用登记窗口开具的支付凭证,到相应窗口领取相关证照。
享受入门零收费补贴的企业需将营业执照副本暂时保留在登记窗口,企业凭国税、地税登记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2.符合享受入门零收费补贴政策条件,但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五条2-6项收费的补贴,待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企业持以下材料:
(1)企业入门零收费补贴表;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已交纳的工商注册登记费收据(原件);
(4)企业资金到位证明(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需经开发区招商局确认)。
到经开区管委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零收费补贴确认,并持补贴款收据(需提供企业户名、开户行及账号)到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享受入门零收费补贴的企业经营期应在十年以上。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或中途发生迁出经开区区域范围、注销等情况,企业需将入门零收费补贴退回经开区管委会。
第九条 如国家及有关部门对上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经开区管委会将随之对零收费补贴项目等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招商局、投资服务中心及相关收费窗口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发区入门零收费补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